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网络知识产权是因互联网发展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的集合,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也涵盖因应用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形态,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滥用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日渐凸显,一些西方与亚洲发达国家都把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强调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未来新知识经济的核心,对增强传统产业效率、创造新经济价值乃至提升社会整体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意义
——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目前,网络侵权包括对个体与组织私权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和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三个层面,出现最多的是第一类。而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共享性与公共性等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成本低、数量大、范围广泛、关联复杂、隐蔽性强与举证困难的特点,引发大量故意与重复侵权,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对经济与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以科学的理念制定一套契合互联网发展特质的法律制度、管理手段与技术措施,提高网络侵权成本并对潜在侵权人形成威慑,从而有效遏制各类网络侵权行为,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这对于建设与健全新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互联网+”战略与促进自主创新
我国正在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的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此举会促进大量传统行业与新兴产业的跨界融合,也会有更多互联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必将引发众多与互联网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制定针对性的保护制度与措施。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互联网将推动我国产业从低效率向创新和科技主导型模式演进。但我国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不利于本土创新活动的开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重滞后于互联网迅猛的发展态势。因此,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迫在眉睫,是激励自主创新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举措。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网络规模、网民数量与网络交易额均居全球第一,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与此相伴,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加入一系列相关的世界公约,最高法院与多个部委针对网络侵权问题相继推出一系列法律解释、保护办法与管理条例,初步建立起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但在现实中,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却呈高发态势,新型案件持续涌现,侵权方式和形式不断复杂化,有时还会引发产业内的恶性竞争,大量知名互联网企业均牵涉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与360等。这反映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还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社会各界普遍感到要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而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很多法规与规定都是“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产物,使得现有制度无法应对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引发的新问题。而且相关部门就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的规章制度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且制定过程缺乏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导致许多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加之很多知识产权法官对互联网技术的认识与理解不足,缺乏对互联网产业的深刻把握,审判的难度高,结果争议大。而网络从业者和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观念也比较薄弱,自律性差,造成网络侵权有更大的普遍性。
总之,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还不能跟上互联网发展的需要,只有深刻认识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尽快建立与实施相关的制度措施,才能推动我国从互联网大国向互联网强国迈进。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要符合互联网自身的发展规律与技术特征,不仅要惩戒,也要兼顾多方利益的平衡,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国情和互联网产业的现实情况,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在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加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制定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多部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和管理条例,但大多是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高,并没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且各个法规出自不同部门,一方面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之处,另一方面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领域里仍存在空白(如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对现有互联网法规与条例进行梳理、修订与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兼具前瞻性与系统性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推进、实施与监督。
——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私权性质,与人的利益密不可分。但在互联网情景下,知识产权的社会性得到充分体现,通过网络传输的智力成果也属于全社会的精神财富。因此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单纯强调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要兼顾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目的是使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平衡原则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需要根据此原则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通过支持产业联盟发展、促进跨部门合作和鼓励授权等方式来促使不同组织与个体在互联网环境下创造出最大价值并分享成果。
——推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利用网络技术对网络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是目前各国普遍采取的有效措施。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网络侵权的发生,同时也为国家在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过程中提供实践经验和创新思路。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在网络保护技术进步的同时,侵权技术也在更新,双方此消彼长。因此就要鼓励网络保护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推动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的网络侵权技术联合各利益相关者组织力量进行技术开发,并利用网络反制技术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网络道德规范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事业单位与个体的知识产权意识都相对淡薄,而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背后的模仿驱动机制使得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意识更加薄弱。需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培育,在基础教育里开设相关课程,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组织与个体进行针对性培训,推动网络文明公约建设,建立网络监督机制,这样有助于增强网络知识产权意识,发展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对网络侵权思想与行为起到抑制与引导作用。
——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化问题,与国际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接轨,同时积极参与对本国有重大利益影响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相对于西方互联网公司对全球市场的主导,我国市场主要由本土企业占据,而且涌现出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但在国际化过程中,很多互联网企业经常陷入各类知识产权的纠纷,错失机遇,损失严重。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化以及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企业的基础设施,我国需要强化全球互联网知识产权战略,始终把参与和引导世界网络知识产权工作摆在重要地位,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与区域(亚洲)互联网知识产权规则与标准制定,为企业国际化保驾护航,提升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良性循环。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5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