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将对海洋生态和人类健康带来巨大风险
2023年8月24日,日本罔顾国际社会和组织的质疑和反对,强行启动了核污水排海计划,正式开始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水排放至太平洋。根据该计划,核污水排海时间将至少持续30年,2023年度将把约3.12万吨核污水分4次排放,每次约排放7800吨,完成首次排放需要17天左右。核污水排海带来的危害将是不可逆的,造成安全威胁是多方面的,产生的影响更是全世界和长期的。
日本核污水排海在多领域造成严重影响
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严重破坏全球海洋生态系统。自2013年福岛核污水泄漏事件以来,曾多次检测出于太平洋海域打捞出的鱼类含有放射性物质。例如,2019年福岛县鱼联曾捕获到铯元素严重超出标准的“斑瓮鳐”。2020年,菲律宾科技部核研究所发现,西菲律宾海的放射性物质呈上升趋势,从珊瑚虫身体中分离出了超常浓度的碘-129。福岛核污水净化不完全,含有的核素具有极强放射性与毒性,将会形成长时间的辐射危害,并可能诱发疾病和基因突变,这些危害是不可逆的。福岛核污水主要运用多核素去除系统(ALPS)处理,该系统是通过化学沉淀法和吸附的方法,截留和分离污水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经过该系统处理过的福岛核污水中仍含有氚、碳-14、锶-90、碘-129、锝-99、钴-60等放射性核素,将这些核污水直接排放入海,一旦通过海洋生物进入食物链,会通过食物链传导和累积放大效应,对海洋生物造成放射性污染,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生物多样性。
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严重危害到公众健康。日本福岛核污水中含有放射性核素,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并富集,会对人类DNA产生影响,将造成人类后代畸形、肢体残疾、细胞癌变等等健康问题,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威胁将持续几百年甚至上万年之久,对世界各国人民的健康福祉将会造成不可预测的破坏和危害。此外,当前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这一解决方案存在诸多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相关的风险评估和研究非常不足。不少国际组织都对此表达了担忧。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所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太平洋另一端的美国和加拿大将遭到核污染影响,10年后蔓延至全球海域。美国海洋实验室协会在去年12月就发表过一份声明,表示他们对日本的数据并不信服。夏威夷大学的海洋生物学家罗伯特-里奇蒙曾指出:“我们看到了一份不充分的放射性和生态影响评估,这让我们非常担忧,日本不仅无法检测到进入水中、底泥和生物体中的物质,而且如果真的发现了,也没有办法去除它。”日本福岛核污水对太平洋沿岸国家的海洋经济造成巨大冲击。优良的海洋生态环境是海产品贸易和渔业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基础。太平洋海水遭受福岛核污水污染,将对东盟及太平洋沿岸国家的水产养殖产业及贸易活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印尼、越南、菲律宾等国受到波及的概率较大。印尼是全球市场养殖对虾的最大供应国之一,在金枪鱼和罗非鱼出口方面也占据重要地位,2020年,印尼水产养殖产量为1484.5万吨。2020年,越南水产养殖量为461.5万吨,水产品出口额为85亿美元,占全球总额的5.6%。东盟的主要水产品贸易对象都分布在亚洲,包括中国、日本、韩国等。为了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水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中国、韩国在内的多国已经采取措施,禁止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
日本核污水排海违背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联合国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
日本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经济损失、加速福岛核污水清除工作,选择耗时最短、经济成本最小的“稀释入海”方案,将福岛核污水排海产生的一系列核污染风险问题转嫁全世界,罔顾人类长期共同发展利益,公然违背了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联合国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
首先,此举违背了《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宣言》要求,“各国应为了保护环境广泛适用预防措施,当出现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能因为缺乏科学上的充分证据而延迟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恶化”。日本将核污水潜藏的危害通过太平洋强行转嫁给全球,不仅是对日本自身发展的不负责,也严重侵害了包括太平洋沿岸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人民所享有的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平等权。
其次,此举违背了可持续发展原则。面对日本福岛核污水囤积问题,日本放弃电离排放、蒸发掩埋等方式,而采用稀释入海的污水处理方式。虽然短期内节省了物资、人力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放入海后沉积的辐射性物质所带来的危害难以估量,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背道而驰。
国际社会应该采取积极行动应对日本排放核污水
首先,积极推动核污水国际法律责任的国际法完善。核污水对生态环境、人类生活的危害是长时间的、跨区域的、难以定量的。日本做出福岛核污水排海决策,除了储蓄罐存量不足这一客观原因外,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难以落实也是主要原因。这也暴露出了现行国际法在针对此类核污染问题中,国家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问题上存在着不足,因此需要国际社会采取积极行动。应在联合国现有环境保护机制基础上,完善和制定核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形成国家跨界损害责任的全球性条约框架。确定核危害赔偿责任主体,保障受危害国家、群众及环境的基本权益。量化核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联合成立国际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于日本的声明缺乏独立可信的科学论证的质疑,建议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成立国际第三方检测机构,包括多个利益相关方各国,学术界、工业界、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开透明地检测日本福岛核污水,并共享实时数据,保证其公开、公正、客观和科学性。要开展太平洋沿海水域长期追踪监测,检测放射性核素在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态系统中的分布特征,研究放射性核素在多介质间的迁移,分析其对海洋生态系统生物及海洋生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中国是受福岛核污水危害的首要国家之一,应最大程度地防止日本核污水排海给我国造成的损害。近期应组建国家应对福岛核污水排海风险监测预警机构,持续开展相关海域的放射性监测和研究,建立核污水排海影响综合预测和评估模型,科学分析核污水污染的范围、流向、速度等,从而为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提供支撑。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环太平洋国家合作,共同实施对日核污水排海计划的水域监测工作,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为更好地应对核污染风险创造条件。此外,国家海关和检验检疫等机构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进口的海产品、来自污染区的船舶和人员等进行放射性污染水平的监测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