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红:健全国家数据资源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此,健全国家数据资源治理体系,就成为激活数据要素新价值、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创新社会治理新模式、开创国际合作新格局的关键所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设》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强调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强调,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健全国家数据资源治理体系,已成为激活数据要素新价值、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创新社会治理新模式、开创国际合作新格局的关键所在。
健全国家数据资源治理体系是把握、遵循和运用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的有序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至关重要,如何在技术牵引、数据驱动下推动融合创新、场景应用、价值共创,以数据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已成为资源配置优化、全要素生产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不止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同样依赖于此。同时,数字化转型正在重新定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技术—经济范式变革意味着社会制度框架必须敏捷调适,形成战略性、基础性的制度规则和治理机制,形成适应数字化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数字化生产关系,以应对日益严峻的数据乱象和治理难题,为数字经济及其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保驾护航。
健全国家数据资源治理体系是赢得全球数字竞争和规则标准主动权的战略抉择。实施数据战略、强化数据治理已成为新的国际竞争热点,各主要经济体希望以此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转型中占据主动。当前,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国家数据战略或法案,加强数据的监管规范和价值挖掘。同时,国际数字规则上的竞合博弈也越发激烈,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个人数据保护、平台治理、数字税等都已成为重要议题,数字化驱动的新一轮全球化已现端倪。
健全国家数据资源治理体系是以改革创新激发数字化发展动力活力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大数据发展顶层设计逐步成型、产业体系日渐完善、融合应用不断深入,国家大数据战略由起步、落地转向深化阶段。国家层面积极布局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等,探索开展数据资源治理和数字经济发展。然而,我国数据规则制度建设仍明显滞后。一是数据资源管理统筹不够,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等问题突出;二是数据资产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行业、企业及机构数据庞杂分散和集中集聚现象并存,数据资产化、资本化运营缺乏支撑,数据监管、算法监管力度不够;三是数据要素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数据市场监管主体不清,数据交易流通体系尚处于探索初期。另外,数字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数据人才和数字素养、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均有待强化。
为此,应健全国家数据资源治理体系,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加快探索数据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一方面,探索建立数据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数据产权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明确权利主体、权利类型、权利边界,加快数据相关立法进程,赋予并保护、平衡权利人合法数据权益。推动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鼓励在价值评估、价格形成、收入分配、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积极探索,支持引导行业平台和龙头企业参与,创新数据交易模式和交易规则。另一方面,加快构建数据标准规范体系。推动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国家有关数据标准、政策工具和行动指南,推行数据管理贯标和成熟度评估试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引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发展。
第二,统筹推动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与开放共享。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数据汇聚融合与共享开放。加快政务数据有序开放,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以业务协同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全面构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制度体系、管理体系、技术防护体系,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加快打造国家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开展政务数据清单管理、质量建设、价值评估、清查审计、政企合作,提升法治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动行业数据融合共享,加快国民经济重点行业数据平台建设和数据高质量汇聚,支持社会化、市场化数据交易流通平台和企业发展,打通新型智慧城市、数字孪生城市数据资源,探索不同主体之间数据开放共享、利益分享的模式和机制,防止企业利用数据进行不公平竞争、限制竞争。
第三,纵深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价值实现。加快培育发展全国一体的数据要素市场,探索建立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第三方机构认证评级相结合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完善数据交易的检测认证、风险评估、信息披露、流程追溯、监督审计等制度,推动数据交易流通模式和机制创新,支持数据资产化、资本化、证券化。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探索建立政府数据资源有偿使用、增值服务、合作开发等模式,筛选规范化开发利用的场景和案例,鼓励利用政府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加快培育数据敏捷型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探索不同主体协同参与、各类数据融合共享的开发利用模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形成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培育一批数据交易主体、数据服务中间商和数字化创新企业、创业团队,引导扶持相关主体集聚集群发展。
第四,稳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与市场监管执法。统筹好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逐步建立完善数据安全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推动建立分类分级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加强职责体系和能力体系建设,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隐私保护、风险评估、安全审查、数据溯源、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机制,加强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保护。实施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监管制度,支持开展监管沙箱等创新试点,构建立法司法无缝衔接、线上线下协同发力的监管体系,强化平台和企业在数据合规、数据安全、算法透明等方面的责任,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资格认证、攻防演练以及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发展,鼓励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和商业创新。
第五,着力打造保障有力充满活力的数据生态。强化基础设施支撑,加快5G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构建算力+算法+数据的发展生态夯实基础。加强数据人才培养,探索联合培养、订单培养、产教融合等新模式,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培养体系,着力培育复合型、实用型和创新型人才,加大人才交流和东西协作力度,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全民数字技能,多渠道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数据管理应用能力,加强数据文化建设,弥合“数字鸿沟”。注重政策引导支持,促进数据要素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融合创新,加大数字技术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力度,探索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众筹的多元投融资模式,构建数据驱动的技术创新模式和创新创业生态。
第六,积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积极开展双边、多边数据合作,构建多层级、广覆盖的国际化数据合作平台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数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港)或数据跨境流动自由港(枢纽港),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允许数据流动特殊监管区域同列入白名单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实现数据跨境双向流通,支持建立各国各地区数据监管机构认可的中立机构,发展数据跨境流动服务。以推动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中欧投资协定为契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数据流动、数据技术、数据应用、数据治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重点推进与东盟、欧盟、日韩、俄罗斯等的战略对接与数据合作,打造升级版“数字丝绸之路”。积极参与跨境电商、数字贸易和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保护、数据安全、数字税收、数字知识产权、人工智能、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支持国内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和标准“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