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赤东:企业应成为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体系中的“第三极”
随着5G时代的到来及中美贸易争端演变成技术脱钩,在我国无论是宣布进入技术创新“无人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还是享受全球化便利的技术引进型创新跟随企业,都突然发现一个严酷的现实问题——中国不少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底层技术、核心装备、基础软件等都源自国外,都离不开国外的技术供给,随时会遭遇技术断供的威胁。即使是像华为这样发展成为世界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公司也难以幸免。
这让我们认识到,很多“卡脖子”问题出现的根源是基础研究的差距——这些在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型技术领域,以及各类制造业行业中制约我国企业的国外技术与产品,无一不是建立在长期积累的基础研究基础上的。
如今,我们已经认识到基础研究的重要性。但基础研究是需要逐步积累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持续的投入,因而是“远水解不了近渴”,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制约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竞争力的核心桎梏。
那么,我们该如何亡羊补牢,弥补这样的差距呢?
经过40多年创新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和提升,不仅成为国家R&D活动投资的主体,占比逐步稳定在75%以上,还成为国家科研组织活动的主体,在国家科技主体性计划项目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更是重大创新成果落地的主要载体与直接完成者,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在诸多战略性、前沿性新兴技术领域中已经形成了与大学、科研院所并驾齐驱的研发能力,成为我国研发活动的“第三极”。
笔者认为,在基础科学研究体系中,创新型领军企业也应该成为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第三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突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这对新时代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体系建设也是一个新任务新要求。在基础研究中,需要进一步优化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体系的结构,不仅要打通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通道,更要发挥企业研发“第三极”作用,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在基础科学研究的巴斯德象限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直接打通科学技术到产业技术创新的通道,建立起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的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三元结构体系。
发挥创新型领军企业基础研究引领作用具有现实基础。目前,我国创新型领军企业已经展现出了投入基础研究的巨大能力,并显示出强大的基础研究能力。以四家典型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华为、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为例,2019年它们四家企业的R&D经费支出分别为1316.6亿元、430.8亿元、303.9亿元和183.5亿元。其中,参照四家企业所公布的企业R&D活动中的基础研究份额,保守估计方法——假设企业基础研究占R&D经费总额的比重华为为15%,阿里巴巴等三家均为5%计算,则四家企业合计基础研究经费达243.4亿元,占2019年全国基础研究经费(为1335.6亿元)的比例达到18.2%。乐观估计方法——假设四家企业基础研究投入比较高,华为实现20%的投入,阿里巴巴等三家企业均达到10%,则四家企业合计基础研究经费达355.1亿元,占2019年全国基础研究经费的比例达到26.6%。
可见,激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强R&D经费投入特别是开展基础研究,不仅可以大幅增加全国的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总量,更可以大幅提升基础研究效率,提高国家基础研究能力,特别有助于解决产业技术创新的“卡脖子”技术问题。
促进创新型领军企业成为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体系的“第三极”,也需要国家战略定位与组合政策的配合。
首先,在“十四五”时期的国家科技创新发展等规划中可以明确提出“发挥企业研发第三极”的作用,充分肯定并给予企业投入R&D,特别是开展基础研究的社会地位。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在组织产业技术创新中开展了越来越多的基础研究活动,成为产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研究重要力量,并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除了大学、科研院所以外的第三个主要的基础研究组织者。
其次,将创新型领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引入国家基础研究的科研体系中,并将现行国家基础研究科研体系组织机制和运行效率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基础研究组织机制和运行效率进行对比,以此可促进国家基础研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基础科学研发效率。这不仅是诸多企业界科学家获得诺贝尔科学奖所证明的企业基础研究的意义,也是新时期中国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挥创新型领军企业在基础科学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最后,以企业R&D激励普适性支持政策为根本,提出“十四五”针对当前特殊情况下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临时性政策。把握好企业基础研究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特别是在疫情加上国际环境恶化情况下的挑战,科学、合理、系统地研究清楚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阶段,以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普适性研发政策全面、系统地鼓励企业加强研发能力,支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加强研发条件平台建设,组建创新联合体,在企业不断提升研发水平、研发能力中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和民营创新型领军企业顺其自然地开展基础研究,而不适宜针对基础研究活动的专门政策,由此促进形成更为合理、科学、持续发展的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三元结构”体系,提升国家创新系统的整体效能。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创新发展政策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