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
2018-05-24 08:41 来源:紫光阁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知识产权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战略目标的不断实现。在前不久举行的2018博鳌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充分展现了我国全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意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
一是以顶层指导性文件为指引、以工作部署性文件为牵引、以法律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日趋完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顶层指导性文件、工作部署性文件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组成,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密切结合的特点。这种既坚持基本原则、又能灵活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需求的制度体系,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地位提高做出了重要而独特的贡献。
二是司法保护主导、行政保护紧密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运行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都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终局裁决权,这是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不断完善,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三审合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此外,在海关、电商等专门性强、专业要求高的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发挥着突出作用。
三是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吸收利益关联各方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设和调整能力持续提高。在制度创设方面,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我国在世界范围内首创的,利用国家标准形式和认证手段推动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引起国际标准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注。截至2017年11月底,超过6000家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科研机构和大学的贯标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中。在制度调整方面,《专利法》的每8年左右修订一次的定期修订模式已经基本确立,《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与完善也呈现出类似趋势。《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GUI(图形用户界面)、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规定,及时地反映了我国产业创新发展的需求。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志坚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一直沿着党中央指引的道路前进。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些纲领性的表述时代性地指明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战略方向和总体目标。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受到空前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大以来的这段时期,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步伐最快、成效最显著的一个重要历史性阶段。
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高度关注,国务院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很多全局性部署。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单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章,明确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
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体系完整、符合国情、接轨国际、运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由2012年的63.69分,提高到2017年的76.69分,树立了为世界所公认的知识产权大国形象。但是必须认识到,创新发展日新月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永远在路上。近期发生的一些事件和变化,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挑战。
一是中兴事件痛“芯”疾首。4月16日美国政府发布禁止美国企业向我国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来7年内出售敏感产品的公告,引发了关于我国芯片自主创新的广泛讨论。舆情汹汹,“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已成各方共识。
二是商业秘密不容忽视。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互为补充。但不遵从公示公信的原则,而是采取多种保密措施进行保护,一旦被泄露或是为他人利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立法中给予商业秘密所有者诉权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对于维护合法商业利益尤为重要。
三是数字技术挑战甚多。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加速了知识产权载体的复制和传播,而且侵权模式也变得更加复杂隐蔽,给权利人的维权行动带来很大困难,相应地,世界各国开始建立多种多样的新制度,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注重权利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
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市场监管法之间的关系。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变化,必然会体现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之中。如何避免因管理体制、机制变化阻碍法律规范的实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市场监管法之间的关系,是机构重新组建过程中需要给予足够关注的问题。
加强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的协调、统一。我国知识产权法与科学技术法的关系尚不清晰,存在大量亟须厘清的问题。例如,我国《专利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均有“奖励”和“报酬”的相关规定。那么,两者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差异,能否作为同一概念加以理解和适用,需要加以准确界定。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运营关系极为密切的客观背景,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厘清不同法律体系中“奖酬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为法律规范的落实与实施扫除障碍。
完善商业秘密领域的立法,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导致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复杂、救济成本高等问题。考虑到我国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商业秘密单独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之际,采取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方式,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保护范围等重要事项,以期更为有效地应对日益突出的侵犯商业秘密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指南对法官有重要参考作用。不同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特征区别明显,有针对性地进行审判难度甚高,有必要制定和发布相应的审判指南,为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审判提供帮助。在当前众多的新兴技术领域中,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尤为值得关注。有必要从这三个领域做起,逐步建立起体系化的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审判辅助系统。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本文原载于5月23日《紫光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