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土壤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作者:周健民 2015-08-25 13:42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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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土壤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的现状,加强土壤安全保障能力已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对目前保障我国土壤安全的现状忧心忡忡。

  “比如,我们对我国土壤资源数量与质量安全状况的家底尚不清楚,还没有统一的土壤调查和监测方法体系;管理上,由于涉及多个部门,监管水平和侧重点不一,对土壤安全的详细状况还缺乏全面和整体的把握,管理平台和监测体系建设不健全;更不了解土壤质量演变过程、风险特征及其作用机制;科技研发也存在分散并交叉重复的状态,没有形成合力和统一的平台……再加上我国土壤资源类型多、分布广、利用方式多、利用强度大,更增加了土壤安全利用与管理的难度。”

  面对目前的情况,周健民认为亟须围绕国家土壤安全战略需求,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全面系统地调查和分析我国土壤安全状况格局及成因,并制定相关土壤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土壤保护提供强大支撑。

  具体来说,周健民建议,首先要摸清土壤家底,根据土壤性质和肥力高低及污染情况,因地制宜。他认为,每隔一个时期(如20或30年)就应进行一次土壤普查,建立可靠的数字档案。在两次土壤普查间隔中,可选择典型土壤类型,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不仅要根据野外调查与样品采集规范,考虑主要土壤类型、主要利用方式等因素,更要打破部门藩篱,建立统一的基于‘肥力、健康和生态风险’的土壤安全基准与标准。”

  据周健民介绍,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面临的问题和任务不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粮食供应充足,在土壤资源利用上并不以实现作物高产为目标,可以采取耕地休闲和减少农用化学品用量等措施以达到最佳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而对于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我国,既必须依靠土壤资源高强度的利用,农业高度集约化生产和农用化学品的大量投入来实现农产品总量的增长,养活世界1/5的人口,同时又必须有效地防止高强度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与生态退化问题。”

  在这种现实状况下,周健民认为,在土壤退化和污染防治方面,必须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研究高产水平下的资源高效利用问题,明确环境友好的临界农用化学品投入量和土壤利用强度指标,协调环境—资源—农产品—健康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避免工业污水和有害固体废弃物向土壤的排放。

  “我国耕地中2/3是中低产田,牧场土壤质量普遍较低,这也意味着这些土壤有更大的地力提升空间。”周健民认为,在我国农产品主产区(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流域、华南等)和牧区(内蒙古温带草原牧场、青藏高寒牧场等),应针对主要粮油作物、设施蔬菜和牧草的安全生产,重点研究土壤生产功能关键要素消长规律与肥沃土层构建的长效机制,消除酸化、次生盐碱化、养分非均衡化、生物功能退化等土壤障碍,开展不同区域技术体系与模式示范,建立适合我国不同区域的耕地和草地土壤安全保障体系及提升模式。

  在土壤退化和荒漠化区,要重点研究土壤生态功能的丧失机制与水文效应、土壤生态功能快速恢复与提升机制及其环境效应、不同生态脆弱区土壤侵蚀控制、水库容量提升等技术体系;建立生态脆弱区土壤生态功能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与方法。

  对于土壤污染的重点区域,如矿区和地质背景值高的区域、污灌区、油田、污染企业排放区、垃圾堆放区以及设施农业种植区和城市周边地区等,更要关注土壤酸化时所带来的污染加剧问题。

  “土壤污染不仅导致土壤生产功能退化,影响到我国的农产品质量,也带来净化功能、缓冲功能和生态功能退化,从而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因此要针对高背景区农田、矿区和工业搬迁场地等土壤污染问题,研究区域土壤中典型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建立土壤污染物源解析方法及其防控体系等,并构建污染土壤修复与安全利用集成技术模式,建设一批污染土壤综合治理国家级示范区。”

  在法律制度上,周健民指出,虽然我国已有《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但没有《土壤质量保护法》或《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与土壤资源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土壤保护立法与保障国家土壤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他建议,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土壤保护的法律制度。同时,我们要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土地审批,切实保护好有限的土壤资源,切实做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土壤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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