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中美科技关系工作小组对美国基础科学研究的建议
一、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基础科学研究是技术进步的关键
开放的国际合作,对于科学进步至关重要。面对中国的崛起,有观点认为,美国应严格限制国际科学合作,包括限制人才从中国流向美国。然而,严格限制对外合作并不能维护美国的安全,这将大大削弱美国以大学为基础的科学研究,阻碍美国工业界需要的人才流动和培养,所造成的损失将远远超过减少非法活动的假定好处。
美国作为全球科技创新领军者的成功,是通过跨国开放交流与合作而取得的。即使在冷战最激烈的时期,苏联和美国的科学家也在基础物理和其他研究方面进行了合作,里根政府决定联邦政府资助的、以大学为基础的科学和工程研究成果应尽可能不受限制。1985年的《国家安全决定189号指令》(NSDD-189)保护大学开放研究环境的规则已被后来的行政当局重申,至今仍然指导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2、全球科技体系已发生重大变化
现在许多前沿的研究工作在美国和欧洲以外的地方完成,鉴于全球知识经济的扩张,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对中国进步的拥抱,美国阻止向中国的知识传播能力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美国政府在基础和应用研究上只花费了834亿美元,其中16.3%用于计算机科学、数学和物理科学。过去20年,美国联邦政府研发支出占GDP比例有所下降,而中国则加大了力度。同样,美国在全球研发支出中所占份额已从2000年的41%下降到2018年的28%,而同期中国的份额则从4.5%上升到25%以上。
尽管美国的私营部门在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将现有技术商业化的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而不是基础研究。
3、开放科学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基础科学应该开放,而应用技术可以受到限制的政策思想已不再适用。在许多领域,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的滞后时间缩短了。在某些领域,如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向应用技术的转化速度已经加快;在其他领域,如人工智能,基础科学与应用技术之间的界限模糊。
开放科学的实践提出了与中国等国家开展基础研究合作的合理问题是这些国家政府在科学探索、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人权和伦理科学方面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和规范。这一认识需要谨慎的态度,并与盟友及志同道合的国家互相协调,采取更为标准的方法来管理风险。美国政府不应限制国际合作,而应维持国际合作,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并优先考虑国内公共教育、研究、基础设施和创新方面的长期关键投资。
二、对美国政府资助基础科学研究的建议
1、加大投资以确保美国在基础研究方面的领导地位
美国联邦政府基础研究研发支出处于历史最低水平。政府应该支持两党的《无尽前沿法案》(H.R.6978/S.3832)倡议,将联邦基础研究支出至少提高到GDP的0.3%。加上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建议联邦研发支出占GDP的1%或更高。只有这样,才能扭转政府研发支出下降的趋势,确保美国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领导地位。
2、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私人研发投资
美国的大多数研发活动都是由私营部门推动,私营部门通常只在有可能获得投资回报的情况下才进行投资。基础研究投资往往是有风险和长期的。随着知识产权盗窃日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通过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资产至关重要。
3、帮助美国学生学习科学技术工程与数学(STEM)
联邦政府应实施强有力的财政援助计划,以提高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本科和研究生STEM教育的参与程度,可效仿美国联邦政府在苏联成功发射第一个人造卫星后紧急实施的《国防教育法案》。这将促进美国STEM人才的国内供应减少对外国人才的依赖。要大幅度减少对外国人才的直接依赖,需要在许多领域进行持续和大量的投资。
4、修复STEM移民系统
联邦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防止那些被认为不适合在美国读研究生的人参与美国大学的研究。美国签证系统已建立了执行这一关键把关功能的机制,但还需要更大的能力和专业知识。美国政府应该在不损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美国大学和产业界的人才。美国政府应该避免对所有来自中国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实行全面禁止。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美国的国力,在采取适当的必要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允许中国学生和研究人员在被视为“战略性”的领域工作,比如量子计算、人工智能、半导体和合成生物学。
5、利用保密研究保护高度敏感的研究
确保此类研究在经过审查的机构中进行。为了与NSDD-189保持一致,政府应采取“小院高墙”的做法,谨慎精选有限制的军民两用领域进行保密研究。一旦确定,这类研究应该从大学转到国家实验室等机构,这些机构有能力管理经过审查的研究人员之间的保密和相互作用。这将禁止外国国民参与这为数不多的精心挑选和狭义界定的研究领域。政府应该与科学家合作确定哪些领域应该被保密,如对军事技术至关重要、技术知识匮乏、美国确实处于技术发展的前沿。
6、确立研究的伦理原则
为了维持一个开放的基础研究环境,美国应继续在全球科学界建立研究和数据共享伦理行为框架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以身作则。美国科学界的领导人应与中国同行讨论研究的伦理规范和最佳实践,以指导中国、美国和其他国家科学家之间的科研合作。
7、制定一致的指导方针
目前,美国多个政府机构颁布了有关国际科学合作和利益冲突的规则。必须对这些规则加以协调和澄清,以便各大学能够适当地遵循,包括更加重视互惠以及信息和数据交换的标准,这些标准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投入。美国大学协会(AAU)和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已开始研究这个问题。
8、提高联邦调查局和情报部门的专业知识
联邦调查局(FBI)的任务是监测违反研究原则的行为,因此必须拥有经过适当培训了解许多领域科学技术的工作人员。联邦调查局应了解基础科学和具体技术应用之间的基本区别,在调查案件中应征求领域专家的意见。联邦调查局可聘请专家来确保指导方针得到适当的监管,从而减少对无辜者的过度干预和起诉。
9、建立国际联盟协调对中国的技术政策
除非所有技术发达盟国都有类似的法规,否则本报告中的任何建议都不能完全解决基础研究面临的安全和技术挑战。国际联盟应协作确定关键技术;协调风险管理战略(例如出口管制和外国投资审查);并与民间社会(如科学组织)的领导人就科学研究准则达成共识。重要的是应避免从根本上破坏通过世贸组织体系制定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基本原则。相反,应侧重于协调国家监管和研发政策,从而维护国际开放的关键基础,同时正视安全和技术挑战。除了与友邦和盟国合作外,美国还应积极与国际科学院合作组织(IAP)和第三世界科学院(TWAS)等多边组织接触,这些组织日益成为国际协调的重要平台。
三、对美国大学基础研究活动的建议
1、加强和执行大学规章制度
美国大学应采取必要的行为准则,以确保研究人员遵守利益冲突、承诺冲突、行为准则和报告制度的政策。大学也应该实施和/或更新筛选和审查国际合作项目的流程和机制。政府应通过定期审计确保实施,目标是尽量减少不当行为,同时避免过分繁文缛节。
2、基础与应用研究、商业与国防应用间的边界模糊、转化加速
从基础科学到应用的发展过程是非线性的,因此基础科学可能具有科研人员无法预见的国防应用。由于边界模糊,学术界、政府和工业界之间的持续对话是必不可少的。
对国际交流的笼统限制最终通常是徒劳的,且将减缓各方的科学进步。例如,美国研究人员无法与中国同行在量子信息科学方面进行合作,因为这一领域被认为具有潜在的军事用途。尽管如此,中国在这方面的进展现在有可能超过美国。
3、培训教员和研究人员
包括培训研究生和访问学者,使他们能够进行适当的研究。开放需要诚实、透明和正直。所有参与基础研究的美国机构和科学家应重新承诺遵守这些原则,并遵守其机构的利益冲突、承诺冲突、行为准则和报告的政策。
此外,美国研究型大学应定期培训教员和高级研究人员,以区分适当和不适当的合作,并处理利益冲突和承诺。研究型大学还应定期指导所有外国和国内学生和访问研究人员,提高对非法间谍活动及其后果的认识,包括刑事起诉。大学应该扩大他们在科学伦理方面的培训,超越传统的科研诚信问题,包括利益冲突和承诺。中美大学之间的联合培训有助于灌输科研诚信的共同标准,缩小伦理差距。(张秋菊)
[1] MEETING THE CHINA CHALLENGE: A New American Strategy for Technology Competition. https://china.ucsd.edu/_files/meeting-the-china-challenge_2020_repo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