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学术会议就修订《科学技术基本法》提出建议
2月初,日本学术会议[1](简称SCJ)就修订日本《科学技术基本法》提出若干建议[2],强调基础研究的重要性和尊重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自主性。
日本现行的《科学技术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于1995年颁布,是指导日本发展科学技术的纲领性法律,政府以此为纲领每5年制定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在即将进入第六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21~2015)之际,日本政府提出修改《科学技术基本计划》,SCJ就基本法修改提出学术界的建议。
一、基本方向
1、将人文社会科学纳入基本法的范围。在1995年颁布的基本法第1条,明确该法律的对象为“科学技术”,不含人文社会科学。但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技术的发展,仅仅依靠自然科学的力量难以解决诸多经济社会问题,必须将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紧密连接,形成综合性的知识群。因此在新基本法中要增加人文社会科学并提高其重要性。
2、丰富创新的内涵。在新基本法中应明确,“创新”不仅指开发新的商品和服务,还应包括不同主体为解决各类经济社会问题所采取的创造性的、能为经济社会带来积极变化的活动。丰富“创新”的内涵,有助于整个社会携手并进,共同解决日本发展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二、具体建议
1、强化基础研究。近年来,虽然日本科学家不断获得诺贝尔奖,但还是存在基础研究能力下降的危机。尤其在日本等教育研究机构中,研究人员普遍对教育、科研环境的现状表示忧虑,期待政府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创造稳定、可持续的科研环境。此次修改基本法以及今后制定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时,应针对不设具体目标和用途的基础研究,特别阐述其重要性并制定具体的支持措施。
2、将发展科学技术与实施创新活动同等对待。提高科技水平与进行创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行动上、结果上往往相互交叉、彼此融合。在1995年制定基本法时,日本明确了“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提高了科学的重要性。此次修改基本法,在“科学”和“技术”的基础上增加“创新”,以求平等对待、共同发展。
3、尊重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自主性。在现基本法中,只在关于大学相关规定中提到“尊重研究人员自主性和大学研究活动的特点”。在新基本法中,应在明确大学、研究开发法人(国立科研机构)定位使命的基础上,专门阐述“尊重大学、科研机构的运营自主性和学术自由”,明确大学、科研机构能够自主开展人才培养计划、部署研发活动、普及研究成果。 (惠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