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发布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的国家政策
一、政策目标
①根据俄联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令,确保以和平和国防为目的的核设施、遗留设施、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材料的安全;②根据规范化、控制和优化原则,将工作人员(以和平与国防为目的运行核设施、遗留设施和使用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材料的机构)辐射风险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③保障遗留设施的分阶段退役、掩埋和回收利用;④根据当前安全要求,保障居民和环境免受辐射影响;⑤通过改进国家对核能使用的管理和安全规范措施,同步科技发展和生产水平,保持核设施和遗留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的优先地位和高水平;⑥提高相关单位在保障核与辐射安全方面的责任意识,包括对核能使用进行管理和安全规范的联邦权力机构、国家原子能公司以及以和平和国防为目的运行核设施、遗留设施和使用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材料的机构;⑦预防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辐射事故和灾难,局部化和最小化影响;⑧降低辐射事故和灾难、境外核武器试验对俄联邦居民的辐射危害;⑨降低辐射因素对生活在高本底天然辐射地区居民的危害。
二、主要实施方向
1、保护工作人员(以和平和国防为目运行核设施、遗留设施和使用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材料的机构)、居民和环境免受辐射影响。
2、将生活在放射性污染地区居民和受天然辐射源(包括氡及其衰变产物)影响居民的辐射剂量控制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3、改进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基础,包括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的标准、原则、规范化系统和基本要求,同时考虑到国际组织在核能利用领域的标准和建议。
4、改进国家核能使用安全规范,同步当前的科技发展和生产水平。
5、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
6、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系统及相关安全系统的可持续和协调运作。
7、加强对俄罗斯联邦边界和领海的监控,防止非法进出口放射性物质及其产品、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
8、实施一系列措施解决遗留核设施相关问题。
9、整合相关知识,制定有科学根据的评估核与辐射安全状况的方法,包括改进计算实验工作方法,以控制和保障包含放射性废物深层和近地表掩埋点在内的核设施的长期安全。
10、发展核能领域的科研生产潜力并将核技术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11、在以和平和国防为目的运行核设施的机构中发展安全文化。
12、在核能利用领域遵循进口替代原则。
13、改进核装置、辐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设施的实物保护系统和手段,包括持续监测系统操作者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况,制定标准战术技术要求。
14、加强对以和平和国防为目的的核设施、遗留核设施、电离辐射发生装置的反恐保护。
15、确保核能源使用安全及监管人员的配备,包括改进工作人员选拔、职业培训、进修、技能提升、考核和工作准入系统,用现代心理生理学和医学方法确定工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状态和健康状况。
16、提高核设施和核能利用领域活动的安全评估有效性,改进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标准体系。
17、禁止能够降低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的活动(包括对核能使用进行管理和安全规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国家原子能公司、以和平和国防为目的运行核设施、遗留核设施机构)。
18、在遵守俄罗斯联邦有关国家机密的法律前提下,保障社会团体和居民能够了解辐射环境与安全状况。
19、改进辐射状况分析和预测的信息保障,指俄罗斯境内特定区域在一定时期内天然和人类活动引起的本底辐射、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的放射性污染等环境状况指数的总和。
20、通过实施和改进产品合格评估系统,确保核设施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安全。
21、在核能利用领域对战略性重要产品和技术实施进口替代政策。
(贾晓琪)
[1] Утверждены Основы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политики в области обеспечения ядерной и радиацион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до 2025 года и на дальнейшую перспективу. http://www.kremlin.ru/acts/news/58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