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布促进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发展的基本方针
一、背景
2001年起,日本以“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为理念实施政府机构改革,将包括国立科研机构在内公共事业机构确立为“独立行政法人”,其目的在于节约成本、降低支出。经过十余年实践,显现诸多弊端,比如和行政部门采用同样的管理方法,忽视了研发活动特点;以投入产出效率为导向、难以对研发活动进行专业评价;科研人员薪酬和公务员基本持平,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
2015年4月,日本为国立科研机构量身定制新法人制度,将31家国立科研机构在“独立行政法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为“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并优中择优遴选了3家最为顶尖的机构: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物质材料研究机构(NIMS)确定为“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作为国立科研机构的改革试点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和自主权,日本自2015年起发布了若干文件指导其发展,此次发布的基本方针是促进“特定法”发展的最新政策文件。
二、主要内容
1、发展方向。面向国家战略、开展世界最高水平的研发活动,解决日本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作为引领日本科技创新活动的核心机构,最大程度地聚集人才和各种资源;作为本国立科研机构改革的先驱,将尝试、推广诸多新的科研管理方法。
2、政府作用。保障各种资源,包括确保基础研究经费和人员工资稳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投资科研活动,促进机构利用多种渠道、从多个方面获取经费;设立专项经费促进机构各类尖端科研设施和数据的共享;尊重机构负责人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上级主管大臣不干涉机构的具体运营;在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方面,在机构明确自身在国家发展应肩负重任的基础上,尊重不同机构的差异性和自主性;减轻机构因考核评价而产生的工作负担,将考核周期由原先的3年一次延长至5-7年一次;在政府采购方面给予机构负责人更多自主权,在杜绝经费不当使用的前提下,规定在500万日元(约30.5万人民币)以内的采购可以不经过招标环节,由机构负责人按需自由选择。
3、其他配套政策。确保世界卓越的人才培养和吸引政策,“特定法”可在薪酬体系和人事管理方面率先尝试新政策,例如扩大间接经费用途以充实机构经费、从企业共同研发经费中给科研人员发放劳务费等;确保科研人员舒心工作的服务政策,例如设置专业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由专门人员开展政府采购等。 (惠仲阳)
[1] 総合科学技術・イノベーション会議:特定国立研究開発法人による研究開発等を促進するための基本的な方針の一部変更. http://www8.cao.go.jp/cstp/siryo/haihui027/siryo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