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报告认为妥善管理知识产权是产学合作的关键
一、报告结论
NISTEP调研了5761家企业,收回有效问卷571份。其中开展过产学合作的企业占46.4%,而开展过大型产学合作项目(企业出资1000万日元以上)的企业仅占14%。通过进一步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企业产学合作的目的:开展产学合作、尤其是大型产学合作的企业,更加重视合作研究与企业内部研究之间的关联性,希望通过合作研究促进企业内部研究活动的有效开展,同时将应用开发与基础研究相结合以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
2、大型产学合作对企业的影响:开展大型产学合作项目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市场销售额较高,因而更加愿意在“风险高”、“影响大”的项目上投入力量。同时,这类企业在开设科研讲座、派遣研究人员学习深造方面表现得较为积极,也希望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能到该企业就职。另外,开展大型产学合作的企业更加自信,愿意同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材料供给、产品销售、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而不像一般企业那样,有意识地规避自己的竞争对手。
3、产学合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影响:目前,一般规模的产学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多为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共享,企业出资1000万日元以上的大型产学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则多为企业单独所有。通过产学合作,企业在宣传、推广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方面有促进作用。但是,在获得知识产权后企业希望持有产权、逐步获利,而大学和科研机构则希望尽快实现转化知识产权并收益。在共享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企业对共享知识产权的收益存在一定顾虑,且企业越是参与大型产学合作项目,对共有知识产权就越有顾虑。同样,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则对过于繁琐的“知识产权所有人认定”、“专利申请手续”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疑虑和排斥。
二、报告的启示
1、企业管理层应加大产学合作支持力度。企业开展1000万日元以上投资额的大型产学合作项目时,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等高级管理层的认可。为了推动产学合作向更深入的层次发展,企业高级管理层应该认识到大型产学合作的意义,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产学合作事业。
2、大学、科研机构应加强与企业的人员和知识交流。大学、科研机构应该在传播知识和技能方面给予企业更多支持,同时鼓励本机构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为科研人员在不同机构间流动创造条件。
3、妥善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对日本政府来说,为了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适当降低知识产权申请、持有的费用。对于共享知识产权的行为,产业不同则产学合作的重点、内容、方式也不同,政府没有必要对共享知识产权的管理设立统一的标准。对大学和科研机构来说,应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和保护制度,尤其在“申请手续”、“发明人确认”等方面明确政策、简化手续,聘用专业人员管理知识产权,减轻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顾虑。对企业来说,应明确大学、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收益范围,妥善协商技术提成费等问题,提高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惠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