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创新券政策比较分析及启示

作者: 2015-10-04 11:16 来源:战略情报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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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券简介

创新券是在荷兰林堡省首先提出并实施的,实施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目前也有些国家和地区专门针对小微企业。各国创新券的面值不等,目前最小的为500欧元(比利时瓦隆区),最高的为25000欧元(葡萄牙)。主要分为两种:小面值券大多数是3000-5000欧元,不要求企业进行资金配比;大面值券大多是8000-13000欧元左右,要求中小企业进行资金配比。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多张创新券捆绑使用。

创新券一般由主管创新的部门或非盈利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如瑞士由创新促进机构(CTI)组织实施,新加坡由贸工部及其下属的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主管,英国由技术战略委员会管理,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的创新券计划则由Innovacorp(一家管理早期风险投资的基金公司)负责。

创新券有效期通常为6-12个月,且申请简单,批复快捷,从申请到批复花费时间一般是2-3周,其流程大致可分为7步[1]

1、主管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广泛宣传创新券计划。

2、中小企业从网络上填写表格并提出申请,表格一般是5页左右,内容包括企业的详细资料、对要解决问题的描述和所属技术领域。

3、政府机构发放创新券。一般采取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配,当申请数量大于计划数量时,则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4、中小企业接受创新券,与科技创新服务提供者合作,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

5、服务提供者从企业或发放机构接受创新券。

6、由企业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创新券使用相关说明报告,包括活动的基本信息、项目支出情况等。

7、事后跟踪。创新券兑换后,一些知识服务机构仍需要对企业提供跟踪服务。

创新券的实施一方面可激励中小企业与科技创新服务提供者之间知识的直接转移,发挥政府科技投入对中小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短期内,创新券作为基础资金可以拉动企业与服务提供者间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为中小企业服务;最终提高了政府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政经费的无效浪费。

二、创新券在各国的实施差异比较

目前英国、德国、芬兰、荷兰、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及中国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先后实施了创新券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研究表明创新券使企业更愿意从事产品或服务创新,提高了产品销售量,扩展了市场,并为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2]

2015年7月20日,欧盟委员会举办了“通过ICT创新券培养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能力”[3]会议,充分肯定了创新券对企业在创新方面的巨大作用。

目前一些国家正在推出新一轮的创新券计划。2015年初澳大利亚南澳州政府公布了新一轮创新券申请计划,英国泰晤士河谷商会公布了创新支持券计划申请指南,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也于6月20日结束了第12轮创新券的申请等。

本文对欧洲顶尖技术集群(TTC)创新券计划、荷兰创新券计划、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创新券计划、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创新券计划、澳大利亚南澳州制造业战略创新券计划、爱尔兰创新券计划、加拿大新斯科舍省创新券计划和新加坡创新券计划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其差异主要体现在政策的支持对象、创新券设置和其他要求上,详见表1。

表1  不同国家创新券计划特点比较

国别/计划名称

支持对象

创新券设置

其他

欧洲顶尖技术集群(TTC)创新券计划 技术导向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联合与跨界合作。 5000欧元资助,包括:企业跨界合作、早期可行性研究、产权调查、实验室设备利用、样机设计和测试等。 评价标准:(1)市场潜力;(2)创新性;(3)区域合作;(4)高技术特征;(5)承担财务风险的能力。
荷兰创新券计划 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从事初级农业、渔业和水产业的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企业除外)。 7500欧元、2500欧元。每家企业每次只能申请一张创新券,但允许对奖券进行捆绑,一次最多可以捆绑10张创新券,不能转让。 分配到创新券的企业需要系统地提出一个研究问题,并委托科研机构解决该问题。
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的创新券计划 农产品管理、建筑环境、能源、废弃物和水、开放数据创新者和发明者,网络安全等方面的中小企业。 5000英镑资助,用于支付来自服务提供者的知识或技术转移,支持企业同服务提供者建立合作关系。 评价标准:(1)企业迫切需要专家帮助;(2)企业同提供提供者的首次合作;(3)企业的创意适用于国家的创新优先区域。
德国联邦经济和技术部创新券计划 支持小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计算或模拟。 1万欧元以下,支持对小企业创新管理的咨询服务,包括实施产品与工艺的创新,寻找潜在的资金来源。 评价标准:(1)创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2)创新项目的执行计划和资金等;(3)产品或工艺创新。
澳大利亚南澳州制造业战略创新券计划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究、设计开发、设计验证、原型测试、对创新生产工艺的开发。 1-2万澳元的基础券:针对年营业额少于2000万美元的中小型企业;5万元澳元的特殊券:特殊项目申请。

 

爱尔兰创新券计划 在爱尔兰注册的所有中小企业,农业除外。慈善机构、非盈利组织、商会、贸易机构、运动俱乐部和其他非商业机构或协会不得申请。 单张面值5000欧元,类别:(1)标准券;(2)50-50共同出资快速通道券;(3)“地平线2020”券;企业最多可以使用3张,其中1张必须是50-50共同出资的快速通道券。 过去5年从当局累计接受超过30万欧元的企业不能再申请标准券,但可以申请其他创新券。适用范围: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开发、新服务开发、新服务执行与客户界面、创新管理培训、创新和技术审计。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创新券计划 主要帮助尚未盈利或低收益的新斯科省中小型企业进入成长阶段,为获得成功做准备。企业员工少于100人。 最大值为15000加元的创新券,主要面向新申请者;最大值为25000加元的创新券,主要面向已申请过第一种创新券的申请者。 同一时段内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张创新券,且不能转移或拆分;评价标准:(1)提高生产力和促进创新;(2)有服务提供者;(3)有市场前景。
新加坡创新券计划 在新加坡注册并实体存在、拥有30%以上本地股权、年销售额不超过一亿美元或全体雇员不超过200名的中小企业。 面值为5000美元,项目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支出不足面值的,结项时实报实销。 结项后,一些知识服务机构仍需提供跟踪服务。申请范围已从技术创新领域,扩展至生产率、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等领域。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相应资料整理

表2   我国典型创新券计划情况一览表

省份/计划名称

支持对象及创新券设置

组织及管理

浙江省宿迁市科技创新券计划

面值为1万元、5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三种。

企业类支持对象为大企业,即培育计划中的骨干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行业龙头企业、走专业化差异化道路的特色企业、在本地能构成相对完整产业链的关键企业等四类企业。一般券单个企业发放5万元。

平台类支持对象为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单个平台或载体发放10—30万元。

奖补类支持对象为获得市相关政策奖补资金。

-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及事后评价,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运行。

-企业类、平台类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奖补类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对科技创新进行奖补的各类市级专项资金以及县区配套资金。

-对市受理兑现的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北京市科技创新券计划

小微企业条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员工不多于100人,营业收入1000万以下,注册资本不高于2000万;(2)2年来未获得其他方式资金支持;(3)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关联关系。

创新团队条件:(1)不具备法人资格;(2)创业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

-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下设办公室负责运营管理。

-资金全部源于财政科技资金。

-办公室每年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后补贴资金支持,同时作为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的重要依据。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

每张券限额5000元人民币,每年可多次申请,每次至少使用一张,最多可以使用40张。

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对于首次申请者,可获取并直接使用不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资料来源:

1、宿政办发(2014)3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京财科文(2014)251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目前,我国已经在江苏(2014年2月)、北京(2015年1月)、天津(2015年3月)、浙江、广州和上海(均为2015年4月)先后开始了创新券小范围试点,顺应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趋势,这仅是我国创新券制度起步。本文选择了我国最早实施创新券计划的浙江省宿迁市以及相关制度较为完善的北京市为例进行对比介绍(详见表2)。

三、启示及建议

虽然创新券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如短期效果风险,因为创新券是一种一次性补贴和暂时的产学研合作;知识范围锁定风险,创新券的要求使得知识来源于同一国家或者地区,会限制中小企业寻找和有效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但通过上述对创新券计划的分析,可以看出推行创新券计划利大于弊,并得出以下启示:

1、创新券计划应以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组织实施。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评审和监督,使中小企业对创新券使用有明确的目标,将整个实施过程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2、扩展服务范围。目前创新券的服务范围已从着重于技术创新向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管理培训等领域全面扩展。

3、加强后续服务。创新券合作的内容从早期仅限于券内的合同内容,已经扩展到项目完成后双方约定的后续服务。

4、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要有高度责任心。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创新券的运行,负责机构必须主动、积极宣传,采取行动让中小企业参与进来,以事实改变企业对创新的观念或态度,帮助企业解决难题。

今后我国应继续在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并建立相关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创新环境设置创新券实施细则,严格对创新券的评审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合理协调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逐渐扩大实施范围,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王婷)



[2] Hasan Bakhshi,JohnS.Edwards,Stephen Roper. Assessing an experimental approach to industrial policy evaluation: Applying RCT+ to the case of Creative Credits. Research Policy 44(2015)1462-1472.  
[3] Implementing ICT innovation vouchers to foster innovation and boost business development for SMEs. https://ec.europa.eu/digital-agenda/en/news/implementing-ict-innovation-vouchers-foster-innovation-and-boost-business-development-smes-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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