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工程院建议改进合作研究中心计划
一、计划现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CRC计划设立于1990年,是澳大利亚最重要的产学研合作计划,其主要目标是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和环境福利,促进澳大利亚的工业增长,提高澳大利亚的国家竞争力。
加入该计划的每个CRC中心都是众多单位的结合体,参与的单位有政府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等。每个CRC中心每年都得到政府一定的财政支持,此外还从大学、研究所和企业得到部分科研经费。
20多年来,CRC计划取得了重大成就。报告认为该计划无疑应当继续,且需要得到加强。报告指出,这一点已经在国际上形成广泛共识。许多国家都有与CRC计划类似的驱动工业增长和竞争力的计划,如英国的“技术与创新中心”计划。澳大利亚工程院认为,澳大利亚也应维持政府对CRC计划的投资,以改善澳大利亚的长期经济绩效。
然而,工程院报告指出,目前CRC计划在项目申请以及计划管理与评估过程中存在着程序烦琐和政府过度干预与控制等问题。对一些CRC投资的申请者而言,这一申请程序是相当复杂和超高负担的,经常需要花费超过10万澳元的资金,并常常要聘请专门的咨询顾问和律师。另外,目前的计划管理体系存在过多的汇报要求,包括需要就每一进展、CRC委员会及其主要管理环节的每一变化以及方向上的任何细微改变进行报告。这些严重影响了申报该计划的积极性和计划的运行效率。
二、主要改进建议
澳大利亚工程院报告针对CRC计划提出的具体主张和改进建议主要包括:(1)CRC计划必须继续,且其投资水平应在目前的水平上增加一倍;(2)建立更简化、更低成本和更快捷的CRC项目申请处理程序,以鼓励目前被烦琐的申请要求吓退的机构(特别是工业界机构)来参与;(3)对CRC计划的报告和行政管理要求应简化到最低程度,中期评估应保留,但联邦政府对计划的控制管理应最小化,应授予CRC委员会更大权力,将政府的职责限制在批准合格的CRC委员会和对定期报告提出要求和监管上;(4)未来所有的CRC中心都必须有明确的最终用户和商业产出,包括新产品和工艺改进等;(5)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根据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不同要求而灵活安排,大企业感兴趣的是从中小企业获取技术而不是拥有知识产权,而中小企业常常不具有登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足够财力,因此希望能够在所有CRC参与者之间分摊成本;(6)CRC中心可对新的“工业增长中心”起到补充作用,为企业单独与CRC中心合作以开发专利技术提供了有益帮助,这对于那些不愿与竞争者分享技术的行业(如先进制造)尤为重要;(7)在运作3年后,CRC中心应制定退出或转换计划,而不是期待一定要变换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下去,退出计划还必须明确提出在CRC中心的生命周期所得到的投资回报在未来应如何继续实现最大化;(8)CRC计划应得到扩展并获得额外的投资支持,以建立比原有CRC中心更小、更简化的新型中心。新型中心投资规模更小,投资周期更短,设立、申请、行政管理和报告要求也相对更简单;(9)鉴于“联系计划”(Linkage programme)虽然成功、但基本上是属于大学和研究驱动型项目,因此澳大利亚工程院主张不采纳审计委员会将CRC计划投资纳入“联系计划”的建议,以使CRC研究投资能够继续瞄准企业驱动的研究;(10)CRC中心的存续期限也应该有更大的灵活性。申请者应提供相应材料以说明其所要求的资助期限的正当性,建议资助期限至多为8年。现有CRC中心如果能证明其运作成功并提出新的研究计划和吸纳新的合作参与者,也可以重新提出申请,但前提是这些CRC中心必须获得更多的来自非政府途径的资助。
(汪凌勇)
[1] Submission to the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res Programme Review. http://www.atse.org.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