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新科技与创新法创建公平的创新环境

作者: 2015-05-30 15:40 来源:战略情报研究部
放大 缩小

4月23日,巴西众议院全票通过了《国家科技与创新法》(草案)[1],对培育国家创新环境、促进公共和私营机构参与创新活动、支持独立发明家的创新活动以及资助机构如何助推科技创新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该法案的内容变化

《国家科技与创新法》将替代了《联邦创新法》,旨在促进国家的科技发展,提升国际地位。主要内容变化包括:

1、改变对公司机构的定义,科技与创新并重

首先将《联邦创新法》中的“科技机构”(ICT)在《国家科技与创新法》中变更为“科技与创新类公共单位”,将“企业”改为“营利性科技与创新类私营单位”。将“企业”和“科技机构”统归为“科技与创新单位”,一方面鼓励了科技机构从事创新活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价值,同时也鼓励企业直接从事科研活动,以市场为导向研发新产品新工艺。

2、公私共享科技与创新资源

该法案对促进科技与创新类公共单位参与创新活动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在不影响核心业务的情况下,这类单位可与私营科技与创新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共享或批准私营单位单独使用其实验室、设备、仪器、材料等用于技术创新活动;可与其他公共或私营科技创新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议,且政府和资助机构应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有权对其他公共或私营科技创新单位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偿服务;有权对其研发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可自行使用和开发其研发成果;在有关法律规定内可将其创造发明的权利转让给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创造性活动;研究人员在不影响其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参与其他公共或私立科技创新机构的研究创新活动;研究人员可获得无薪假期以创建创新型企业;未经科技创新类公共单位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泄露所参与研发创新活动的任何内容;通过研发成果所得经济收入的5%~1/3应分配给发明人。

同时,该法案对于促进营利性科技创新类私营单位参与创新活动的内容作了更改,明确提出要与私营科技创新单位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开展研发活动,包括建立孵化器、技术园区、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研发中心等方式。

这样,新法案便实现了企业与科研单位共享科技与创新资源,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人力物力条件,同时鼓励了科研人员从事创新活动。

3、摒除官僚桎梏,提供制度便利

此外,该草案还增添了“人才培养”、“生物多样性的获取”和“进口”等方面的内容。其中,“人才培养”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和资助机构要发放奖学金来帮助科技创新机构培养、吸引和留住科研人才,同时协助推广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科研奖金免征所得税,且不算在社会保障供款计算基础之上。这不但为国家的科技与创新活动提供了人力保障,也极大地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生物多样性的获取”方面规定:出于纯粹科研目的并取用合理数量的生物样本,无需预先授权,其余情况需要获得环境部下属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这样既保障了巴西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能够被合理利用而不破坏,同时也为科研活动获取生物资源提供了便利。

“进口”方面规定:免除科技与创新活动所需机械、设备、仪器、工具及配件以及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航运附加税和进口税;严禁税务代理等人员阻碍科技与创新活动所需货物的通关,违者将采取行政问责、民事或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便利了科研所需物资的进口,为科研创新活动提供了物质保障。

二、对巴西科学界的影响

众议院议员们认为,新法案中的诸多新内容将有利于巴西的研发创新活动。科研人员科研奖学金的获得、参与私营机构的科研活动、智力劳动所获得的利益分配等规范更加清晰,对于购买产品、设备、合同服务等研发创新活动所需环节,简化了审批流程,摈除官僚障碍。

此前的法律对巴西科研人员的研发创新活动存在很大的障碍,例如《招标采购法》对巴西研究人员的采购活动与其他公职人员同等对待,在采购时必须选择价格最低标准,但在质量上却没有保证,这给研究人员带来很大不便;再有,此前对研究人员的问责制要求研究人员必须处理很多文档工作,消耗了研究人员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禁止大学或公共研究所等公共机构的研究人员与私营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也是巴西整体研发创新环境广为诟病的问题。新法案破除了这些桎梏,使研究人员能够轻松地潜心研究、广泛合作。   

(刘凘)


[1] Comissão aprova novas diretrizes para Política Nacional de CT&I.  http://www.jornaldaciencia.org.br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