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联合研究中心发布《化学品出口管制手册2021》
4月29日,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发布了技术报告《化学品出口管制手册2021》[1],该手册是对2019年版本的修订,其中纳入了更多与《化学武器公约》有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反酷刑条例》所含化学品,以及针对伊朗和朝鲜的限制性措施所含的其他化学品。该手册包含了适用欧盟管制条例的约1800种受出口管制的所有化学品清单。欧盟主要根据包括第428/2009号条例和修正案来控制战略物资出口,包括网络威胁,由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
1、两用管制清单。第428/2009号条例管制可协助生产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两用物品的出口,包括某些可能被用作有毒化学剂前体的化学品。“两用”物资既有民用也有军事用途,包括用于制造业、航空航天、电子、化学、生物和医疗、核、电信、能源生产、网络安全、海洋、导航、航空电子、激光应用等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软件和技术,还包括两用材料、系统、设备、技术和软件在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导弹和运载工具、相关材料和技术(包括网络威胁)扩散中的作用。
本清单主要涉及核材料、特殊材料、传感器和激光器三大类,其中,核材料包括石墨、镍粉、重水及铀、钚及钍等放射性元素组成的系列化合物等57种物质;特殊材料包括镁铝等金属粉末、氮的氧化物及其混合物、各种肼类有机物及其硝酸盐、立方烷、液体橡胶前驱体、硼烷等495种物质;传感器和激光器包括Te及CdZnTe、CdTe、HgCdTe、ZnSe、AgGaSe2、Tl3AsSe3、ZnGeP2、KTiOAsO4、GaSe等10种物质。
2、《化学武器公约》。《化学武器公约》是1993年的一项军备控制条约,于1997年生效,禁止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其前体。2019年11月首次修订并获得通过,纳入了4个新的有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公约》按化学品的风险程度和商业化情况分为三个层级。
(1)具有致命或致残毒性、其他可利用其特性制备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及其前体。其对《化学武器公约》的目标构成高风险,几乎没有商业应用。第一层级的有毒化学品共有609种,主要包括膦酸酯、膦酸环己酯及取代膦酸环己酯、膦酰胺及其氰酸酯的各种取代物、硫芥系列化学品等。
(2)可能成为化学战剂的化学品和其他化学武器的前体。其对《化学武器公约》的目标构成重大风险,商业应用程度适中。第二层级的有毒化学品共有264种,主要包括二氯异丙基膦、乙基磷酸、二乙基溴化磷等磷化物,膦酰氯硫酸酯、甲基膦酰二氯等含氯化合物,乙基硫代磷酸钠、邻乙基丙基硫代磷酸钠等钠盐,等等。
(3)以前生产、储存或用作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其有着广泛的商业应用。第三层级的有毒化学品共有17种,包括COCl2(光气)、氯化氰、氰化氢、氯化苦、三氯氧磷、三氯化磷、五氯化磷、亚磷酸乙/甲酯、二氯化二硫、二氯化硫、二氯亚砜、二/三乙醇胺等。
3、通用军事清单。2020年2月17日,《欧盟公报》公布了欧盟共同军事清单的最新版本。该清单更新和替换了以前的版本,清单包含大量化学品,受“欧盟理事会共同立场2008/944/CFSP”条例中军事技术和装备出口管制的共同规则所管辖。军事清单所列化学物品分为2类。
(1)ML7类,即化学或生物毒物、防暴剂、放射性材料、相关设备。ML7类包括了氟磷酸酯/盐、膦酰氟酸酯、磷酸酯、膦酰氟、硫代磷酸酯等594种化学品。
(2)ML8类,即高能材料和相关物质。ML8类包括了硝基苯并呋喃氧化物、高氯酸四胺钴、六硝基六氮杂异伍兹烷、氨基硝基乙烯、氨基硝基苯等160种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欧盟第649/2012号条例也称为事先知情同意(PIC)条例,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条例,适用于因健康或环境原因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工业化学品和杀虫剂(包括杀生物剂)。PIC条例涵盖以下化学品:
(1)鹿特丹公约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管辖的特定危险化学品,包括阳起石/铁石棉等石棉类致癌物、甲草胺/地乐酚等除草剂、涕灭威/呋喃丹等杀虫剂等50种。
(2)欧盟或成员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某些危险化学品,包括三氟羧草醚、莠灭净、砷/镉及其化合物、蒽油、多菌灵、卡塔普等250种。
(3)化学品出口时的分类、标签和包装,包括艾氏剂/十氯酮/硫丹、溴环十二烷、多溴二苯醚/多氯联苯、氯化汞/硫酸汞/硫化汞等46种。
5、《反酷刑条例》。该条例的根据是2019年1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9/125号条例,涉及可用于死刑、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某些货物,出口需要许可。这些化学药品包括辣椒精、合成辣椒素、中枢神经系统镇静剂巴比妥类药物、全身麻醉药-硫喷妥钠等9种化学品。
6、制裁和禁运。欧盟已经建立了40多个不同的制裁制度,其中包括了被证明可用于化学/核武器计划或远程导弹方案的化学品。欧盟分别针对叙利亚、伊朗、朝鲜规定了战略项目的出口化学品管制清单。针对叙利亚,规定了二氯乙烯、硝基甲烷、苦味酸、氯化铝等82种禁运化学品。针对伊朗,规定了氧化亚氮、二茂铁、乙基肼硝酸盐、立方烷等78种禁运化学品。针对朝鲜,规定了磷酸三丁酯及己/壬/癸二酸二辛酯等增塑剂、丁酰胆碱酯酶、二乙烯三胺等10种禁运化学品。
7、爆炸物前体。自2014年以来,欧盟第98/2013号条例对欧盟范围内爆炸物前体的销售和使用实施了规定。然而,自制爆炸物的威胁仍然很大,而且还在继续演变。因此,关于爆炸物前体销售和使用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9/1148号条例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废除了欧盟第98/2013号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协调防止非法制造自制爆炸物的制度,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没有明确提及出口管制,但对公众获得和使用爆炸物前体的机会加以限制。这些物质包括硝酸/硝酸铵、过氧化氢、硝基甲烷、氯酸钾/高氯酸钾等18种化学品。
8、精神药物和麻醉前体(药物前体)。《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维也纳通过。在欧盟,该公约的实施受第111/2005号条例及其修正案的管辖,其中规定了监测欧盟与第三国之间特定物质的贸易以防止此类物质的转移,此类物质经常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药物前体)。最近,已通过的欧盟第2020/1737号修正案添加了新的化学前体。这些特定物质包括了乙酰邻氨基苯酸、氰化苄/苯乙酰胺、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氯麻黄碱等37种。 (张超星)
[1] Export control handbook for chemicals (2021 edition). https://op.europa.eu/en/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e7a75578-abb7-11eb-927e-01aa75ed71a1/languag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