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科学院就完善科研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美国的科研监管机制主要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联邦政府各部门、半官方和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互补机制所构成。近几十年来,各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急剧增多,其中有些是重复的、互相冲突的,并没有实现改善问责、提高科研效率和增加科研安全的目标,甚至使科研人员产生很多疑惑和混乱,导致研究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遵守相关规则,接受多部门监管。美国联邦政府也意识到其科研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累积效应削弱了科研事业的生产率,降低联邦政府的投资回报率。因此,美国国会呼吁美国国家科学院成立专门委员会审查所有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并提出下一步行动建议。
1、联邦投资新监管框架的组织运行。①推进新成立的研究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之前所有相关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就核心问题召集关键人员召开临时或定期会议,就要处理的问题达成共识,就解决方案的成本进行评估,对新规则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就一些新的研究领域以及相应的法规、政策的修订进行探讨。②任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学术研究事业部主任,负责收集科研监管相关的正负面信息,降低法律法规中的冲突事项。③通过相应的报告制度保障新框架取得进展,白宫预算与管理办公室、研究政策委员会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总结在优化研究事业方面取得的进展,找出当前面临的挑战和监管中存在的潜在问题,供国会审查。
2、加强科研伦理监管。建议由国会批准、总统任命,成立一个独立的、交叉学科和无党派的国家委员会,面向尚未解决的和新出现的有关人类受试研究的问题,评估人类受试者研究的监管体系,制定开展人类受试者研究的基本道德准则,检查和更新人类受试者研究相关的伦理、法律和体制框架,向总统、国会和相关联邦机构提出建议。
3、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①国会将运行发明报告系统的职责移交至商务部,并分配适当的资源以改进发明报告系统。②商务部应与新成立的研究政策委员会协商,共同制定关于提交给联邦机构的发明报告的统一要求,以确保不超越拜杜法案的要求。③国会应授权商务部,强制对所有联邦资助机构的发明数据履行报告义务,使资金接受者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告要求。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