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本文有删减)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由之路。“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约束性目标,但2011-2013年部分指标完成情况落后于时间进度要求,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十九)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十)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二十七)落实重点地区责任。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三十)动员公众积极参与。
附件:
1.2014-2015年各地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2.2014-2015年各地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3.2014年各地区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