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作者: 2015-05-20 15:17 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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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2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
  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
  三、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2.健全预算标准体系。
  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2.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3.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2.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3.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4.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1.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2.规范国库资金管理。
  3.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4.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2.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
  3.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七)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1.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
  2.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
  3.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四、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

  国务院
201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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