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六)优化空间布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九)提高用水效率。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二十六)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国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