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进站申请

作者: 2009-10-29 09: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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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办法

  1、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按年度下达向各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家资助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6万元人民币)和国家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16万元人民币),此种招收模式为国家资助招收和重点资助招收。

  2、各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研究工作需要和经费来源(国家资助、各类基金资助、社会赞助、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等情况,在批准的范围内设置博士后岗位,并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条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此种招收模式为自筹经费招收。

  3、符合设立流动站、工作站条件的未设站单位(以下称非设站单位)可以招收留学博士(系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此种招收模式为留学非设站招收。

  4、非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先按《关于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此种招收模式为项目博士后招收。

  二、申请与审批

  1、申请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2、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

  3、一般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申请人首先向有意向的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各设站单位的具体招收要求提供审核材料。

  5、如申请的进站单位为工作站单位,应区分其是否具有独立招收资格。如不具备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申请人还应同时向流动站单位提出联合招收的请求。

  6、所申的请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并注册。

  三、办理进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

  《专家推荐信》;

  身份证复印件;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设站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具体填报的材料要求以“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中的为准。

  2、有关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留学博士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出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工作的人员,还须由上述部门出具可自主选择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

  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

  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脱产证明。

  四、管理机构批复及出具的材料

  1、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2、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调动的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申请人不适用);

  3、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

  4、子女上学、入托介绍信。

  五、几点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进站时未拿到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其进站半年后交设站单位核查博士学位证书。如此时仍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将由所在单位给予退站处理。

  2、以单位外派培训身份出国学习的人员不属于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转读学位,若未经派出单位同意,申请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按留学人员身份对待。

  3、留学人员回国后,若已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生处重新安排工作或已回单位报到的,不能以留学人员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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