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妇女工作,我院重新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原《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京党字[2000]035号)同时废止。现将全文予以转发。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及其院属(京区)单位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及其院属(京区)单位,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分别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院妇工委)和妇女委员会(简称各单位妇委会),院妇工委和各单位妇委会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妇女组织的指导,院妇工委承担中国科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和院属(京区)各单位妇女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院妇工委指导与协调各单位妇委会的工作,坚持服务科技创新和服务广大女职工,团结教育广大女职工,发挥妇女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妇女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
第五条 各单位妇委会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教育与引导女职工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和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女职工特点,开展各类有益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联谊、咨询等活动,提高女职工的身心素质和生活质量。
第六条 组织开展“十大杰出妇女”、“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女职工参加创新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 组织开展培训、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为女职工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八条 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等活动,研究和探索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有效形式,不断创新机制和实现妇女工作整体推进。
第九条 以创建“优秀妇委会”为载体,全面加强各单位妇女组织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以评选“妇女工作先进个人”为途径,增强责任意识和提升工作水平。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院妇工委每届任期五年(与京区党委任期同步),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院妇工委全体会议选举后报京区党委同意,主任人选须再报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批准。院妇工委委员任职期间如调离中国科学院京区单位,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院妇工委可根据委员变动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妇委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单位党委任期同步),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以通过选举,也可以由本单位党委和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各单位妇委会选举或推举结果报院妇工委备案。各单位成立或撤销妇委会,须经妇女代表会议通过,报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并报院妇工委批准。
第十二条 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妇女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应建立妇女小组。妇女小组产生的办法同妇委会。
第十三条 院妇工委和各单位妇委会主任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以及参政议政、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工作,在女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四条 院妇工委和各单位妇委会干部承担的妇女工作任务,均列入本人岗位职责的考核内容。各单位兼职担任妇委会主任的,享受本单位给予党支部书记的岗位补贴待遇。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院妇工委及各单位妇委会经费的来源:
(一)所在单位的事业费拨款,在单位财政专项列支;
(二)按照国家、院有关规定,通过多渠道获得的支持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